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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办法

[摘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摘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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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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