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记者从邢台市发改委获悉,河北省邢台市出台《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进行规范,并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
记者从邢台市发改委获悉,河北省邢台市出台《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进行规范,并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办法》,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要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在市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500个;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
《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通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按照《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
邢台市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能源〔2016〕539号)、《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认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