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摘要]意见指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
[摘要]意见指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现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制定并调整。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引导
(一)加强专项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完善充电设施特别是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