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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电动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建议。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建议。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将带牌销售,对已经购买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将禁止上路。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也正在研究相关管理意见。

未入目录电动车不得在京销售登记

针对非机动车管理难题,自2014年就已经开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立法准备工作。与以往相比,草案主要规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多层面、多角度的联合监管体系。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系统的非机动车监管制度。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草案还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目录要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独轮车、自平衡车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草案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车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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