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将对上海等甲醇汽车试点城市开展验收工作
2月3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通知明确,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
2月3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上海、长治、西安、宝鸡、榆林等已完成试点运营工作的城市,于2017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其他试点城市请在完成试点运营工作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甲醇汽车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抓紧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预验收意见,完成预验收。在完成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收到试点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并召开试点工作验收会,对试点总体工作进行审议和评定,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完成试点验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醇汽车试点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7〕26号
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相关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备案的《甲醇汽车试点实施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决定对完成试点运营的试点城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