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布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及补贴实施细则
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显示,南京市计划2016年计划推广总数为2502辆,其中公交车500辆、各类专用
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显示,南京市计划2016年计划推广总数为2502辆,其中公交车500辆、各类专用车500辆、企业及私人乘用车1502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
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的补贴分为1.5/2.3/3万三个等级,续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为1.5万,同时对乘用车提出了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的速度要求。对新能源的客车的补贴标准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15万元。给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燃料电池方面,乘用车补贴6万,轻型客车、货车补贴8万,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补贴10万。
要求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南京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
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含区,下同)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及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市区(包括开发区、园区)分担政策: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充电设施省、市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省级补贴,由市财政向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拨付。
四、申请省、市财政补贴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以下材料:
五、其他要求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