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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补充意见发布,确认与推广目录联动

今日下午,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在申报《规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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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用未列入目录企业单体产品的系统企业申报时,需同时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与以往仅动力电池企业申报的情况略有差异,综合考虑部分电池企业将电池模组生产外包的相关规定,此次通知明确了将(动力电池)系统企业纳入统一管理的意见。不过,根据通知备注,因动力蓄电池系统标准2015年新发布且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工信部将暂不公布(电池)系统企业信息。

综合此前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李勇(化名)对电车汇披露的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简称“推荐目录”)进行重审”的规定,将动力电池组——这一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纳入规范管理,并与推荐目录(补贴)公告联动的态度已完全明朗。

“目前,由于新能源汽车整体归口装备工业司(工信部),因此,在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我们将只配合其进行调研。”李勇对电车汇称。另据他透露,目前,负责目录申报的中机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子单位)已将2016年发布的1—3批推荐目录退回重审,没有纳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电池企业,配套申报的整车推荐目录,都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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