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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六大条件,才可申请“造车”!《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全解读

为了奋力追赶德国工业4.0,以求实现“中国制造2025”目标,《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在经历了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央主管部门似乎

File photo of employees working at Iran Khodro's joint venture assembly plant in the west of Tehran

为了奋力追赶德国工业4.0,以求实现“中国制造2025”目标,《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在经历了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央主管部门似乎有点拼了的节奏。

与以往发改委单方面发布政策的状况略有不同,为了配合汽车工业的快速转型,此次规定的发布,不但有徐绍史和苗圩两位部委大元的“签字画押”,更有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鼎力支持,方显政策发布的严谨与关键。

这时,多数人会问,究竟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生产资质呢?以山东为代表的低速纯电动车企业,究竟是否可以借此机会顺利“转正”呢?下面,小编就来一一为您梳理。

条件一:合法注册,团队优秀

这一条,是每一家申请资质企业的第一步。根据“规定”第八条,申请企业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此外,申请企业应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基于此,除了具备必要的团队和研发实力外,还必须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第三,申请企业,须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申报资质时,还必须自行试制至少15辆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并经过授权的专业机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等)检测。

条件二:只能申请纯电动汽车

根据规定的第三条,申请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都是不在范围内的额!

并满足以下国家标准: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满足上述标准的车辆。

条件三:投资不受限,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除了符合国家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第六条明确,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不过,规定第四条也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调研企业售后服务的履行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等。

条件四:提供资料需全面,售后责任要承担

根据“规定”第九条,申请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证明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的相关资料,以及能够证明企业生产能力,装备能力的必要资料。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条件五:申请具备有效期,产品公告要相符

根据规定十四条,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与此同时,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件六:技术条件很细致,请看详细规定

由于整车生产企业的批复,对于国内汽车工业的全局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根据规定第七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试制样车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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