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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外商投资电池准入限制 将加速国内电池产业转型升级

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修订《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从93条减至62条。其中,

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修订《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从93条减至62条。其中,在汽车制造业方面,修订稿提到重点放开对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制造的准入限制,由此引发业内对放开外资进入新能源汽车电池行业是否会冲击内资企业的担忧。

笔者对比2015年版本和修订《目录》发现,修订稿在涉及与新能源汽车电池有关的鼓励条目中,未再提及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和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这意味着国家虽未明确鼓励外商独资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但也不再限制,可见放开已是趋势。

不过对于上述准入限制的放开,业内也无需过多担忧。允许外商独资从事动力电池制造,客观上虽会对一些技术薄弱的后进小企业形成压力,加剧电池行业的竞争,但因相关门槛的存在,其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不会很大。而且从长期看,放开限制有利于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首先,过去对外商投资能量型动力电池的股比限制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核心技术仍牢牢掌握在外方手中。合资固然有利于中方学习国外公司在生产制造、质量保证、采购、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体系建设和先进管理经验,也为合资公司贡献了可观的利润,但不可否认,合资公司的技术研发仍被外方所掌控,中方难以学到核心技术。有专家告诉笔者,一些国外电池企业选择合作的中方伙伴基本不从事电池生产,如此中方对引进技术的实际消化吸收非常有限。所以对内资企业获取关键核心技术而言,合资限制本身意义并不大。

其次,尽管修订《目录》要放开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准入限制,但国外电池企业还面临能否进入工信部电池企业目录和汽车动力电池产能门槛提高的挑战。对于电池企业目录是否与新能源企业补贴挂钩,相关部门一直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始终有相关联想。截至今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四批57家符合要求的企业目录中,未见一家外资动力电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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