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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电单侠”上牌!海南拟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你的意见

[摘要]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1月9日,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公开向广大群众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群众可通过寄送信

[摘要]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1月9日,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公开向广大群众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群众可通过寄送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三种方式提出。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1月9日,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公开向广大群众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群众可通过寄送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三种方式提出。

销售: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提出五年过渡期管理制度

草案送审稿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定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系统。

市民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进行查询,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除此之外,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为五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当场登记上牌

草案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核实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保险凭证或进口凭证等材料。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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