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控股子公司力帆乘用车收到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车型已停产
2月6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
2月6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于2017年2月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7]01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2017年1月23日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2)的处罚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6年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力帆乘用车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力帆乘用车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力帆乘用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