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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补贴办法出炉 与中央财政1:1配套补贴

浙江省浦江县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要求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

浙江省浦江县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要求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县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此外,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助。该补助政策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浙江省浦江县补贴办法出炉 与中央财政1:1配套补贴

原文公告如下:

浦江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经信资源〔2015〕7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广应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二、补助对象和期限

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补助标准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使用)、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县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3.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助。

4.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5.由县财政资金拨款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补助政策。

四、补助方式

五、补助申请和拨付

申请我县配套财政补助的单位按季向县经济商务局统一申报,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六、监督管理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doc

2.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doc

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doc

4.浦江县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表.doc

5.浦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6.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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