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附全文)
[摘要]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
[摘要]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表示,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江苏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江苏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