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纯电动车按国标1:1补贴 未来两年不退坡
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尔对在哈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
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尔对在哈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通知明确,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
充电设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
另外,新能源汽车在哈尔滨市内行驶不受尾号行驶措施限制。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车在收费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推广应用目标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
1.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2.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再享受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1.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2.在哈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3.非在哈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哈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并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新能源汽车应适合哈尔滨市冬季运行。
三、充电设施建设与服务
四、交通管理
五、产业支持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