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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分工

二、车辆采购及购车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及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7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产品

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纳入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汽车,需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所需申请材料及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分别上交给有关部门审核。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年初预拨,下年清算”原则,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市交通局审核,同时将资料及新能源推广计划提供给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逐级呈报。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账户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将省、市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补贴申请单位。

新能源汽车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五、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5〕134号)有关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长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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