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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和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月8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8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和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规范条件,在企业布局、项目建设、企业规模、装备、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做了严格规定。规范条件中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3.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4.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在企业规模、装备和工艺方面,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密闭、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具有安全防护工具、余能检测、放电、机械化或自动化拆解、粉碎筛分、冶炼等综合利用设备;并具备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消防设备等。以上设施设备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鼓励综合使用物理法和化学法,探索生物冶金法。

另外,企业在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霍婧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将#改为@)

2015年1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本规范条件中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4.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

三、规模、装备和工艺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基于废旧动力蓄电池实际检测情况及综合利用技术现状,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及安全性评估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级利用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用于UPS电源、移动基站等领域,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

3.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相关元素再生利用水平。其中,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同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对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环节的能耗管控,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运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尽量保证其电池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包括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应妥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4.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环保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企业安装重金属及废气处理在线监测装置。

5.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6.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7.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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