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更严格 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出台
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为不合格,必须停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老规范相比,在环保以及职业病防护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很多不达标的小厂,这个规范是一个紧箍咒,如果不改变将会面临关门。
以下为新政全文: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二、生产能力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与园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