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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V南德发布电动车电池“第100号法规”白皮书

此次法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原法规提出的“型式认证申请”仅适用于机动车整车系统,生产商不能单独变更系统或者部件,导致认证复杂耗时。第二次修订则为可充电储能

此次法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原法规提出的“型式认证申请”仅适用于机动车整车系统,生产商不能单独变更系统或者部件,导致认证复杂耗时。第二次修订则为可充电储能系统提供了独立许可路径,使车辆生产商更为轻松地在生产过程中变更或修订可充电储能系统。

二是新法规增加了针对电动车辆用可充电储能系统要求的评估测试(见下表),从而验证可充电储能系统在各条件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由此可见,新法规对可充电储能系统的测试要求比之前更加全面。更重要的是,车辆生产商可能将责任(为某特定可充电储能系统获得认证的责任)向可充电储能系统生产商或供应商转移。新法规将于2016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因此,可充电储能系统商应在2016年7月生效期之前选择独立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相关认证测试,以符合最新型式认证要求。

最后,白皮书指出,100号法规第二修订版的发布实施可能为所有电动汽车电池储能系统生产商创造一个更加公平也更加激烈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如果车辆生产商选择符合ECER100要求的可充电储能系统,可不必重新提交车辆进行全类型审核,从而提高了整车认证效率。进而使及时根据新法规进行测试和认证的电池生产商也将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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