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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5日起 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得在昆明销售

[摘要]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摘要]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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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10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据悉,此次公告发布旨在规范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5日。

征求意见稿称,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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